商洛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遭受暴雨災害地區(qū)
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告
為支持我市遭受暴雨災害地區(qū)人民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幫助災區(qū)納稅人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現(xiàn)就有關稅收問題通告如下:
一、對遭受暴雨災害地區(qū)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fā)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及個人因水災損失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yè)因遭受暴雨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企業(yè)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減除保險賠款后,經稅務機關審批,準予在計算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因遭受暴雨災害,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現(xiàn)行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批,減征或免征本年度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四、因遭受暴雨災害,已完稅的車船報廢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車船稅稅款。
五、因遭受暴雨災害,納稅人繳納資源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現(xiàn)行稅收管理權限審批,減征或免征本年度的資源稅。
六、納稅人向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用于抗擊自然災害發(fā)生的支出,可憑捐贈票據(jù),企業(yè)(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七、因遭受暴雨災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八、因遭受暴雨災害,納稅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省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九、因遭受暴雨災害,個體工商戶不能從事生產經營需要停歇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從快從簡辦理停歇業(yè)手續(xù)。
十、因遭受暴雨災害,正常納稅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受災情況,對三季度的納稅定額進行調整。
十一、因遭受暴雨災害,納稅人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fā)。對納稅人申請補發(fā)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十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12366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話、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支持災區(qū)的各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和稅收扶持措施盡快通知納稅人,并提供各種便利服務,幫助納稅人盡快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
特此通告。
商洛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