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6個典型案例。未經許可AI化使用他人聲音、利用網絡賬號“掛人”并號召粉絲投訴和網暴、非法買賣人臉信息……這些案例究竟典型在何處?又體現(xiàn)了司法保護怎樣的力度?整治網絡信息侵權亂象問題,還需要怎樣的合力?
使用AI技術生成他人肖像和聲音,應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 王燈:AI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領航新興技術的發(fā)展方向,其廣泛應用形勢勢不可當,該類技術對民事權利的影響需要高度重視,對此問題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典對此也有相應規(guī)定。典型案例的裁判結果表明,相關主體在開發(fā)和應用AI產品和服務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些紅線是我們一定要守住的。
如今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權
與過去傳統(tǒng)侵權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 王燈:根據(jù)我們的辦案總結歸納,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隨著技術的發(fā)展,侵權行為很多是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
二是侵權手段較為便捷,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威脅較大,侵權的對象越來越具有普遍性;
三是根據(jù)受害人被侵權的程度不同,侵權人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侵害的后果具有嚴重性。
目前最大的難點在哪?目前適用的法律是否存在模糊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 王燈:目前的法律對此規(guī)定是比較清晰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的挑戰(zhàn)是證據(jù)問題,在網絡信息侵權領域,侵權主體隱秘性強,要確定實際的侵權主體有時很困難。同時,由于網絡信息瞬息萬變,可以說是秒行千里,受害者作為一個普通的民眾,取證能力比較弱,保全證據(jù)更加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及時制止受害人的損失擴大有一定的難度。比如說有一個信息當事人在網絡里攻擊了另外一個人,雖快速刪除,但影響造成了,這個侵權找不到人,所以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如果受害人主張侵權人構成侵權,這個后果如何來舉證證實,對受害人來說確實是有較大難度。
如何規(guī)范使用網絡和信息技術?
如何應對人被“掛” 臉被“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 王燈:有三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是社會公眾應深刻認識到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開盒他人隱私,辱罵、網暴他人絕非小事或者玩笑,均以明確觸犯我國的民事法律甚至刑事法律,結果可能面臨刑事的責任;
二是技術開發(fā)利用者要充分尊重他人權益,在收集或使用他人肖像、聲音等個人信息時,應當依法取得他人同意;
三是增強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充分注意網絡分享個人信息的尺度,保護好社交賬號的隱私權限,對明顯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要及時通過截屏、錄屏、公證等方式留存證據(jù),及時向平臺投訴,要求刪除,必要時要果斷報警,或者提起訴訟。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從防止AI濫用源頭的治理上有何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lián)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劉曉春:這個《辦法》很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源頭防治,比如有些AI會深度偽造公眾人物的視頻,現(xiàn)在要求對于產生深度偽造視頻的工具,要對涉及人臉、人聲、語音等高風險的情況,對公眾進行欺詐、誤導的情況都要打上標,打上標提示視頻或圖片是由AI生成,這個工具要有這樣功能,工具合規(guī)之后能讓我們看出大量合成過的內容。實際上對公眾來說能夠有辦法防范,現(xiàn)在也會要求平臺對于上傳疑似AI的內容進行篩選,并且進行標示。(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