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2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報,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王立科生于1964年12月,滿族,山東蓬萊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2020年10月,官方通報,在任上的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審查調查。2021年9月,官方通報,王立科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如今,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擔任遼寧省北鎮(zhèn)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北寧市公安局局長、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葫蘆島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及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億余元。
法院同時審理查明,王立科為謀求本人及他人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共計9731萬余元。王立科明知婁河涉黑犯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長期放任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幫助該組織逃避查禁與打擊,并為該組織協(xié)調銀行貸款,致使其不斷發(fā)展壯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王立科還利用職權為其本人及親屬、特定關系人等違法辦理多份虛假身份證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立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王立科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收受賄賂后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幫助有關企業(yè)協(xié)調銀行貸款致使巨額貸款無法償還,還多次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王立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長期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偽造多份居民身份證件,均屬情節(jié)嚴重,對其所犯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王立科主動到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絕大部分違法所得,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法院還認為,根據(jù)王立科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遼寧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了三起破壞營商環(huán)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錦州市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立維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破壞經(jīng)營環(huán)境等問題。公開報道顯示,王立維是王立科的二哥。
今年播出的反腐專題片《零容忍》披露,調查發(fā)現(xiàn),王立科一開始進入警察隊伍就動機不純,這和他的家風家教有很大關系。王立科的父親多年經(jīng)商,當年是北鎮(zhèn)首富,在當?shù)厣罹哂绊懥?,他一門心思要讓幾個兒子做官。片中,王立維以王立科二哥身份出鏡受訪也稱,“大家都看著父親的面子照顧我們,這對我們是有影響的”。
《零容忍》還披露了王立科的行賄細節(jié),他將數(shù)十萬美金“放在一個小的海鮮盒里面”。王立科歷年送給孫力軍的“小海鮮”,到案發(fā)時累計折合人民幣9000多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