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護民事權利 完善法治保障
“法不溯及既往”有哪些例外情形?哪些條件可以獲得孩子的優(yōu)先撫養(yǎng)權?越權提供擔保、導致公司被掏空怎么辦?個人信息被侵害,可以起訴嗎?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中,這些問題都將找到答案。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施行。為確保統(tǒng)一正確適用民法典、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fā)布會,通報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制定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賀榮介紹,最高法對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與民法典規(guī)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xù)適用;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同時,最高法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的司法解釋,將與民法典同步施行。這7件司法解釋分別涉及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
記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每個家庭和個人息息相關。這次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條文數量最多,有哪些考慮?
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慮:一是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二是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進一步細化了在法定情形下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并由新的監(jiān)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guī)定;在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愿,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guī)定。
三是注重體系協調?;橐龇ɑ貧w民法體系是此次民法典編撰的重要成果,相應地也對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則設計進行了體系化整合。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要對決議公開披露
記者:公司對外擔保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公司違反公司法這一規(guī)定,擔保是否有效?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公司提供擔保,導致上市公司資產被掏空,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有何對策?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委劉貴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對外擔保,構成越權代表。越權代表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相對人是否善意。相對人善意的,對公司發(fā)生效力,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fā)生效力,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
上市公司屬于公眾公司,涉及眾多中小投資者利益。法律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明確規(guī)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其中擔保事項屬于必須披露的內容。
新擔保司法解釋對于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需要依據公司法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進行公開披露。如果債權人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fā)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完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記者:人格權編是民法典的亮點和重點,在這一編的司法解釋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別之處?
賀小榮:人格權獨立成編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關懷。最高人民法院順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作出修改:
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范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增加規(guī)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增加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
完善了無償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增加規(guī)定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增加“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
記者:這次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系統(tǒng)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對于方便當事人訴訟、規(guī)范和指導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此次重大修改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將民法典新增亮點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當中。比如,為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為及時制止嚴重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增加了“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由。為了彰顯民法典的“綠色原則”,增加了涉及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部分具體案由。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加了“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另外,還對照民法典增加了聲音保護、居住權、保理合同等幾十個案由。
第二,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級案由“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項下增加了相應的“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zhí)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等案由,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體系。
明確遺產分配規(guī)則
記者: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引發(fā)廣泛關注,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有哪些亮點?
賀小榮: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fā)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此次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亮點主要有:
一是注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
二是滿足養(yǎng)老形式多樣化需求。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贈扶養(yǎng)協議中扶養(yǎng)人的主體范圍,司法解釋對有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以妥善處理實踐中的相關糾紛。
三是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此次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
四是確保遺產順利分割。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guī)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