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出臺,明確問責處理等“能下”六大渠道
干部為官不為能力差要“下”
中辦發(fā)文明確干部“能下”的6種渠道,包括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
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王姝)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其中將“裸官”列為“干部能下”的重要渠道之一,明確提出“裸官”系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大情形之一,應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習近平提出建“能上能下”機制
這是首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哪些情形領導干部該“下”。昨天,中組部負責人就《規(guī)定》答記者問透露:去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
據新華社報道,去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會議強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上下功夫,通過制度改革和嚴格執(zhí)行制度,解決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使各方面優(yōu)秀干部充分涌現。
中組部負責人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干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guī)制度還是一塊短板”。
該位負責人稱,《規(guī)定》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啊兑?guī)定》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干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
“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
《規(guī)定》第二條就明確提出,“本規(guī)定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huán)境”。
中組部負責人表示,“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干部調整下來”。
同時強調,“出臺《規(guī)定》,明確下的標準,規(guī)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用人導向”。
- 焦點
哪些領導干部該“下”?
中組部負責人表示,《規(guī)定》明確了干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身邊人”約束不力等5大情形將問責
中組部該位負責人強調:通過問責,對有關干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是推動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徑。因此,《規(guī)定》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基礎上,增加了需要問責的情形。
2009年起實施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了7大情形領導干部會被問責,包括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管理、監(jiān)督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等。
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追加了5類會被問責的情形,明確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出現違紀違法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將被問責;選拔干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或者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約束不力,也會被免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規(guī)定》追加的5類問責情形,都是針對十八大以來發(fā)現的突出問題,“八項規(guī)定頂風違紀、干部選拔搞團團伙伙、縱容‘身邊人’經商辦企業(yè),僅是各輪中央巡視,就多次提及”。
他舉例說,前不久剛結束的26家央企專項巡視,武鋼、東方電氣就被指出“身邊人”問題。
中國電子、中國核建、南方電網、寶鋼等都被指出了“四風”問題。例如寶鋼,“少數領導人員不收斂、不收手,公款打高爾夫球、抽高檔雪茄,在高檔酒店、會所高消費,超標準宴請”。
“違背公德”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
《規(guī)定》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員只要觸犯了其中的一種情形,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就將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該十大具體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不執(zhí)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裸官”等。
中組部該負責人表示,《規(guī)定》的重點和亮點,就是上述關于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相關規(guī)定,“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
竹立家也認為,近年來屢次發(fā)生的官員“艷照門”、“視頻門”事件,特別是中紀委通報被調查官員的問題時屢次采用的“與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員違背社會公德,“將違背社會公德,以及為官不為、庸懶散拖、裸官等列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具有現實意義”。
四方式向下調整“不適宜任現職”官員
如何認定哪些官員“不適宜擔任現職”,觸犯了上述10種情形?《規(guī)定》明確了認定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等5個步驟。
同時明確向下調整的方式,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官員,分別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
中組部該位負責人強調,“體現對干部的關心愛護,規(guī)定干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后,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竹立家表示,“本著珍惜人才原則,應給予向下調整的官員再度復出的機會。但其中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官員的表現、工作業(yè)績,有誰來評估評議?怎樣才能科學、客觀地評價一個官員的政績?希望還有一些配套細則出臺?!?/p>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guī)定(摘要)
適用范圍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干部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執(zhí)行)
“下”的渠道
●到齡免職(退休)
●任期屆滿離任
●問責處理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
●健康原因調整
●違紀違法免職
干部問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xù)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
干部調職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zhí)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組織觀念淡薄,不執(zhí)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違背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guī)定的
●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tài),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
調職程序
1 考察核實
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
2 提出建議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3 組織決定
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4 談話
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5 履行任免
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6 申訴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