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席鋒宇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董中原委員建議,修訂草案應明確列舉出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情形。
董中原說,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但是,該條第二款雖列舉了虛假廣告情形,卻沒有列出引人誤解的情形?,F(xiàn)實中大量存在引人誤解但是其所述事實并非虛假的情況,對此類行為也應當予以規(guī)范。廣告法應進一步明確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并列舉虛假廣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因此,董中原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增加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屬于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一)對商品做片面宣傳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xiàn)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的;(四)以造成與競爭者商品或服務混淆的方式進行宣傳的。”